《一孩生育服务证》发放程序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初婚家庭,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单位)委会提出口头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由村(居、单位)审核逐级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实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下发至育龄夫妻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二(三)孩生育服务证》发放程序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单位)委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对符合生育间隔规定的家庭,由村(居、单位)逐级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实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填写《二(三)孩生育服务证》下发至育龄夫妻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发放程序
符合《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单位)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发放至育龄夫妻手中。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