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的管理
 
08-08-12 17:57:31     点击率
 
1. 《生育服务证》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生育服务证》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具体办理发放。《生育服务证》须加盖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钢印和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方可有效。
2. 《生育服务证》的发放,“按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原则,实行生育对象名单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3. 《生育服务证》不得私自转借、涂改、伪造,违者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对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故意刁难不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妻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 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及时将《生育服务证》收回。
6. 村(居、单位)委会计生工作人员应督促育龄夫妻在婴儿出生 1个月内及时告知生育情况,并负责为其到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育龄夫妻应及时持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到公安机关的户籍部门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

 

 
 

     

 

版权所有:伊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电话:0999-4028627   传真:0999-4022239  
技术支持:伊宁县计生委信息中心 (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