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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办法
 
08-08-06 11:01:44     点击率
 
划生育系统推荐发行。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订购非法印制的计划生育宣传品。
第六章 宣传品制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人户。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制作单位须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内部出版物制作经费。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制作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宣传品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报送制作计划或样品,对计划生育宣传品实行地区封锁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以人口与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通过合法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用于计划生育系统使用的各类公开出版物的制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发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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